新修订个税法分3阶段实施 确保纳税人充分享改革红利
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部门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聚焦政策宣传、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三大核心任务,切实加强对下指导和绩效考评,坚决贯彻落实好过渡期政策,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据悉,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政策准备阶段;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下简称“新税制”)实施准备阶段;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其中,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工资、薪金所得将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也将适用新的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内部和面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培训、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深入领会过渡期政策核心要义,熟练掌握政策规定,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理解好、运用好、执行好过渡期政策。同时,各地要合理调配办税服务厅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资源,畅通涉税咨询渠道,落实好首问责任制,快速回应纳税人关切的热点问题,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效率,对纳税服务投诉即时办理、限时办结。
【延伸阅读】
5000元个税起征点下月实施 9月的工资10月发该交多少税
10月个税起征点调整到5000元,可是我10月发的是9月的工资,这该怎么算?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称:“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也就是俗称的”起征点“)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在2018年年内就能够得到落实,这对于广大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上班族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不过,在社会各界针对个税起征点的讨论声音中,我们注意到了一个让不少人困惑的话题:对于那些选择延后到下月发放工资的企业和单位来说,在个税起征点调整的交接期,个税起征点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执行?比如说,有不少的企业通常会在10月份发放9月的职工工资、在11月份发放10月的职工工资,那么,在这些企业上班的员工最早能在哪个月享受到个税起征点上调的红利呢?
9月30日前适用修改前规定
针对上述疑问,中讯哥的一位朋友就认为:“我理解,如果说10月1日以后的工资所得才可以按照5000元的新起征点计算的话,那么这就是意味着10月的工资按新个税起征点算,9月的工资就得按照之前的3500元的旧个税起征点算,和这个月的工资在当月发还是下个月发没有关系。对于那些延后到下月发工资的企业来说,他们要到11月才能享受到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因为那个时候,他们才刚刚拿到10月份的工资。”
不过,也有人持不同的观点。中讯哥的另一位朋友就表示:“我觉得,这里说的10月1日以后的工资所得,应该不是指‘10月及以后月份的工资’,而是指‘10月及以后月份发放的工资’。对于那些习惯延后到下月发放工资的企业来说,这就意味着这些企业员工9月份的工资就可以享受5000元的新个税起征点了,根本没必要拖到11月。”
那么,这两种观点到底哪一种才是正确的?我们注意到,对于“10月发放9月工资的企业员工究竟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个税起征点”的问题,其实,国家有关部门在近日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
9月7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10月1日后可享新税率表
我们注意到,从《通知》内容来看,其中只强调“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可按照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计算起征点,并没有规定可享受新起征点的工资到底是应发的10月工资、还是应发的9月工资,判定标准只是“员工什么时候把工资拿到手”。所以说,从文件内容看,上面提到的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实际。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10月发放9月工资”的企业,员工10月拿到手的9月工资,就应该适用5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当然,显而易见的是,对于那些选择在9月发放当月工资的企业,其员工9月的工资,还得要执行35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
事实上,在之前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中,跨月发放工资应如何计算个税这个问题,就曾经被提起过,而当时,有关主管部门也对此给出了相当明确的回复。
例如,自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此前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当时,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举例说明称:“举例来看,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我们还注意到,《通知》内容显示,10月1日之后职工实际获得的工资不仅可以享受5000元/月的新起征点,还可以享受经过调整的新个税税率表。记者根据测算发现,假设一名职工每月在扣除社保费用后的工资是1万元,且全年无其他额外收入,采取新版征收方案,每个月需缴纳个税仅相当于之前的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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