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讯证研打非宣传月:场外配资合同无效 “借钱炒股”要小心了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远离非法证券活动,形成健康的行业文化,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生态,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中证协投资者之家”互联网投教基地于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底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月(以下简称“打非宣传月”)活动。在中证协、福建证监局等单位指导下,中讯证研积极开展以“认清本质,远离场外配资与非法证券活动”为主题的打非宣传活动。
中讯证研作为一家有担当、持有正规合法牌照的专业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在中讯证研(http://www.968997.net/),央视合作伙伴,宁夏卫视、福建经济频道、新浪财经、今日头条等自媒体平台,以专栏、专题等系列宣传形式,向亿万投资者普及金融知识,努力提升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
场外配资合同无效 “借钱炒股”要小心了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场外配资合同无效,最高法近日统一了相关案件审判标准。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其中,涉及金融领域部分,《纪要》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场外配资合同无效
《纪要》明确,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场外配资的本质就是“借钱炒股”。但这种“借钱炒股”并不是普通的借贷关系,而是存在较高杠杆率。比如场外配资10倍杠杆率,意味着,如果投资者有10万元本金,配资机构可以借给投资者90万元资金。通过配资,投资者的可操作资金达到本金的10倍,潜在的收益和风险均放大10倍;配资公司则通过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和其他费用获利。
在配资前,只要股票不退市,就算股价下跌,投资者也基本不会将本金亏光。但配资后情况就变了,原本股价只跌了10%,但投资者亏损的钱却达到100万元×10%=10万元,相当于已经将自己的本金亏光了。这个时候,配资公司就会要求投资者补充保证金,否则就会强制平仓,以此降低配资公司风险。
证监会曾多次提示场外配资风险
在场外配资过程中,也往往潜藏风险。4月16日,证监会发言人明确表示,所谓的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据业内人士介绍,虚拟盘是根据股票交易规则,基于一种虚拟平台实现股票买卖的炒股手段。虚拟盘交易规则均以现实股市为基础,但又略有区别,例如交易时间、涨跌幅限制等。“比如一些炒股大赛,用的就是虚拟盘的交易方式。”
一般来说,股票配资用户使用的账户有两种,一种是券商账户,另外一种是资管账户,也被称为分仓账户。分仓账户往往不是用券商的炒股软件登录,而是用第三方交易软件。
一些诈骗性质的配资平台通过虚拟盘,对接到交易软件上,和配资用户进行对赌。“用户炒股输的钱,直接到了配资平台的手上。用户做的所有交易操作,都没有对接到券商以及交易所,不属于真正的股票交易。”一位券商工作人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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