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类诈骗“杀猪盘” 找猪、养猪、杀猪三部曲

发表时间 :2020-05-07 来源:中讯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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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以投资类诈骗获益,新兴并大行其道的“杀猪盘”跨境集团犯罪猖獗。精心设计组织架构和诈骗操作流程。


  首先看组织架构。集团内部设立主管、财务等高层管理人员,下设十余个小组,每组十余人。由高层管理人员确定组长,各组长对各自小组“业务员”进行管理,并制定了所谓的工作、生活制度,对所有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再看“杀猪盘”诈骗操作流程。


  一是全员经统一培训后,分工司职。如“业务员”使用统一提供的手机和电脑,登陆抖音、陌陌、微信等社交平台,按照固定步骤和模式实施“杀猪盘”诈骗。“业务员”每天通过陌陌、抖音等交友网站大量点赞、打招呼、添加好友,用风趣、幽默语言吸引对方注意,同时发送虚假照片、视频、朋友圈迷惑和吸引目标,并与目标迅速发展成为暧昧、情侣关系,获取目标信任,完成第一步“找猪”。


  二是获取受害人好感后,由经验丰富的“业务员”、组长和管理人员接手目标,诱导目标进入团伙操控的赌博平台。目标首次充值后均会有少量盈利,并能成功提现。一般情况下,尝到甜头的受害人在“网恋对象”的诱导下,不断向平台内加大充值,犯罪团伙称之为“养猪”。


  三是待目标持续投入大量资金后,诈骗团伙谎称彩金账户被冻结提出提现需翻倍充值、交纳个人所得税等要求,诱骗目标进一步充值直至无法承受,最后销声匿迹,完成最后“杀猪”步骤。


  下面说说,工作人员犯罪责任承担范围认定。


  “杀猪盘”集团作案,往往都是公司里多人参与之下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涉案人员的身份比较复杂,一类是整个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人员,领导整个犯罪行为,应当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即按照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另一类是公司的财务、行政等人员,其行为覆盖全部犯罪活动,但不是起主要作用而是辅助作用,这类人员也对整个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按照全部犯罪金额计算,同时,可以认定其为从犯。


  还有一类是公司的业务人员,虽不露面,仅以与目标迅速发展成为暧昧、情侣关系,获取目标信任,并发展为“网恋对象”其只对自己或自己所在团队的犯罪行为负责,即按着与其相对应的对象的投资金额承担责任。


  同时,对于前两类人员又存在参与时间的问题,如果某一行为人在中途加入参与犯罪的,则对其参与之前公司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不承担责任,只对其参与之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其中途退出的对其退出之后,公司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也不承担责任,所以,每一名行为人参与犯罪的时间节点,与其对应的投资人范围至关重要,是承担责任需要认定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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