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 一起来学新《证券法》(三)
为积极响应证监会关于做好“5·15投资者保护日宣传活动”工作部署,不断增强投资者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学习贯彻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福建证监局等单位指导下,中讯证研持续开展投资者宣教活动。
提问:新《证券法》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做了哪些精简优化?
上交所投教专员:
新《证券法》同样按照注册制的理念和要求,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做了大幅精简优化,《国办通知》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进一步做了明确。
一是取消了对发行人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债券利率水平的硬性限制。不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以及“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的硬性规定,转为要求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国办通知》进一步做出了衔接规定,要求发行人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二是募集资金投向和变更用途更为灵活宽松。不再将“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作为发行条件,在《国办通知》中转为鼓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所列资金用途使用,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方可改变资金用途,但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是简化了公开发行注册申请文件,取消了“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两项申请文件。
四是放宽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对于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不再将其作为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条件。
五是法定上市条件。新《证券法》删除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万元”等法定上市条件,改为由证券交易所做出规定,并明确了上市条件应当具备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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