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 投资门槛要重视 切勿罔视做代持

发表时间 :2020-06-10 来源:中讯证研

  为积极响应证监会关于做好“5·15投资者保护日宣传活动”工作部署,不断增强投资者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学习贯彻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福建证监局等单位指导下,中讯证研持续开展投资者宣教活动。


  新三板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想要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首先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证券公司开通相应的投资权限。新三板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目的在于使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与其投资风险相配,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时,新三板是股票公开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必须通过新三板的交易系统进行。通过私下签订“代持协议”等方式投资挂牌公司,存在可能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而一些不法机构通过安排代持等方式,向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推销”挂牌公司股票;投资者如果参与其中,不仅可能损失投资款项,还可能无法取得挂牌公司股票,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挂牌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如果将股票代持给其他投资者,将导致挂牌公司股权结构不清,会因此受到处罚。下面是近期发生的一个因代持引发的投资者损失和挂牌公司违规案例,给通过不法机构进行的代持行为敲响了警钟:


  甲公司是一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2015年,甲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控股股东陈某想通过出让股份变现来维持经营,于是通过网上找到了没有任何证券业务资质的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随即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乙公司代陈某以合计5000千万元的价格卖掉陈某的500万股股份,并收取佣金1000万。协议签订后,乙公司的主要成员王某便开始通过微信、QQ、微博等平台或网站,找到了小红。经过几番交谈,看小红放下防卫心理后,王某便借机向小红推荐买甲公司的股票,并谎称这公司年底会转板上市。几番犹豫后,小红最后决定买入50万股,但由于不符合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小红最后和陈某签订了《股份委托持股协议》并由甲公司盖章确认,该协议约定,小红购买的股票先由陈某代持,等小红取得新三板账户的权限后再完成过户。就这样,小红和陈某的股份代持关系便形成了。第二年,小红在查阅甲公司公告时发现,公司己经连续多年亏损,根本不可能上市。小红当即发现自己被骗,经多次协商要求退钱无果,便将王某和陈某告上了法庭。在法院还没有做出判决前,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就分别对甲公司和陈某将股票代持给他人,导致挂牌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的行为给予了处罚。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不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极有可能给投资者自身带来严重损失;借此提醒广大市场投资者,千万不要怀侥幸心理,盲目相信不法机构的宣传。同时,挂牌公司和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切勿参与不法机构的代持安排,以免违规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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