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股票质押新规正式实施 七大核心变化下券商自曝四大难点

发表时间 :2018-03-13 来源:中讯证研

  券商小伙伴刷朋友圈的姿势又有新变化,正确新姿势大致如下:



  主要从融资门槛、资金用途、质押集中度、质押率四方面规范场内股票质押市场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新规,自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实施第一天,券商反馈如何?据了解,有些券商还在忙于下发新制度;有的还在改系统;对于项目开展普遍持谨慎态度;与银行对接,继续筹备银行专户监管是新规之下的业务难点。


  有的谨慎开展项目,有的忙着下发新制度


  最严股票质押新规正式实施,华东地区一家中大型券商总部股票质押业务人士表示,目前公司对待开展新项目的态度是,“谨慎再谨慎。”


  1月12日新规正式发布,要求在过渡期内,需参考新规展业,不得趁机实施“规模冲刺”。


  不少券商在学习了解新规的过程中采取谨慎开展业务的态度,大幅收紧了股票质押业务。


  “现在我们对新规已经消化得差不多了,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担心会有操作不合规之处。所以目前的态度是谨慎开展项目。”上述华东地区券商股票质押业务人士称。


  从几家券商股票质押业务人士处了解到,还有不少券商都在忙着下制度、改系统,暂时无暇开展新业务。


  “这几天我们都在忙着修改制度,现在我手头上还有十几个制度等着我下,还没有时间开展新业务。”华北地区一家中型上市券商信用业务负责人表示。


  他表示,前期新规下发后,监管部门组织券商培训,公司等着监管定调后才开始改制度,因此这几天在忙着下发修订后的制度,新业务还来不及开展。


  还在筹备银行专户监管


  据了解,新规中要求券商对融入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这成为绝大部分券商迎接新规过程中的一个工作难点,几乎所有券商都在忙着与银行谈三方协议以及沟通系统改造问题。


  “我们昨天才跟一家银行签署了三方协议,近期还需要和其他银行分别去谈。而且还要和各分支行去沟通落地办理流程。每家银行的要求都不同,落地流程上又有很多要注意的细节,最近都在忙这个事,仅两个月的时间上线这个是有点仓促了。”上述华东地区券商股票质押业务人士称。


  新规中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协议中与融入方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明确约定融入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采取切实措施对融入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目前,不少券商采取了证券端无须系统改造,可以实现快速落地的模式。该模式要求融资人在银行端开立新的资金账户作为资金专户,以协议约定的方式要求融资人将质押融出资金最终转入该专户中。


  不过该模式缺点是只可依托外部银行端信息反馈,事后跟踪融资人资金是否转入专户,时效性、可操作性差。协议约束力度不如系统改造的控制力强。


  还有券商倾向于选择在证券端除主资金账户外新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作为质押资金专户,同时银行端新开一个专用账户,将证券端和银行端分别开立的专户建立三方存管关系。


  该模式优点是可以保证融资人质押融出资金转入银行端专户,专户资金流水账目清晰,与原三方存管账户中的交易流水严格隔离。缺点是证券端要进行系统改造,客户需要额外开立新的银行账户,客户体验一般。


  “我们暂时采用的是前一个快速落地的模式,等后面这个模式开发好了之后就会改成后一个模式。但不管是哪个模式,对于融资方来说,都要多开两个账户,比以前是更麻烦一点。”上述华东地区券商股票质押业务人士称。


  股票质押新规七大核心要求


  股票质押业务因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还款灵活,融资成本低,成为不少上市公司股东重要的融资方式。2013年5月,券商推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后,市场份额迅速增长,超过银行和信托成为质押最大出资方。然而,随着股票质押交易规模持续增长,风险逐步累积,股票重复质押、质押股票处置困难等问题逐步出现。


  新规从融资门槛、集中度、质押率、融资用途等多方面规范股票质押市场,业内人士认为,股票质押新规下,市场整体风险回落,行业将回归规范运作。券商中国记者梳理新规七大核心要求如下:


  融入方要求


  1、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2、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


  集中度要求


  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质押率要求


  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融资用途


  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出方要求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券商九条底线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七条(九条底线):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占用其他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


  (四)以自有资金向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五)允许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六)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融出资金,供融入方购回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交易;


  (七)利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商业贿赂或者利益输送;


  (八)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开展或变相开展股票质押融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条第四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券商风控要求


  1、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


  分类评价结果为A,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


  分类评价结果为B,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


  分类评价结果为C,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同时要求券商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2、券商需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证券公司发现资金用途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


  3、强化券商尽职调查要求。细化尽职调查流程、人员、报告等内容,加强业务风险事前控制。


  4、券商应当对部分融入方严重违规或违约的行为记入黑名单,并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同时要求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券商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国金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李立峰在报告中指出,《新规》的出台表明监管层延续金融去杠杆、防控金融风险的监管方向。其实施将带来四大方面的影响:


  1)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规模或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一方面,小额股票质押业务被禁止;另一方面,对质押比例和质押率的限制也将缩减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融资规模;


  2)通过股票质押加杠杆买入股票的模式难以为继。新规禁止通过股票质押融资用于申购新股和买入股票,并且禁止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通过股票质押进行融资;


  3)单只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的规定将导致质押比例较高的个股无法进行新的质押融资,或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流动性产生一定影响;


  4)由于目前沪深两市平均质押率稳定在40%左右,因此新规中关于质押率不得超过60%的规定只对少数个股质押业务有一定影响,但整体影响或有限。






二维码.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