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薪1万工薪族每月到手增加200多元

发表时间 :2018-06-20 来源:中讯证研

  时隔7年,我国个税起征点将再次上调,上千万缴纳个税的工薪阶层将受益。


  6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是一次根本性变革。


  上一次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要追溯到2011年9月,当时中国个税免征额由2000元调至3500元。2012年全国个税收入仅5820.24亿元,而2017年已达到11966亿元,累计增长6145.76亿元。


  个税免征额上调至5000元/月


  现行个税免征额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这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体现了一定前瞻性。纳税人总体税负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个税免征标准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工薪族受益最大。


  个税扩大三档低税率级距


  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包括综合所得税率和经营所得税率。


  就综合所得税而言,目前我国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同应纳税所得额区间对应不同的税率,税率最低档为3%,最高档为45%。草案将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1、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


  2、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


  3、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薪1万工薪族每月到手增加200多元


  月薪1万工薪族每月到手增加200多元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赵卿表示,此次个税上调,对收入较低地区和人员的边际影响会更大,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影响并不是很敏感。


  个税免征额上调为5000元之后,以北京市税前月薪10000元计算,如果足额缴纳四金2220元,那么税后收入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即10000-2220-5000=2780元


  参照调整后的工资税率表,不超过3000元部分适用税率3%。


  缴费=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暂计为0)=2780*3%=83.4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10000-2220-83.4=7696.6元


  而如果按照现行个税免征额3500元计算,税后收入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即10000-2220-3500=4280元


  参照调整前的税率表,1500-45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10%。


  缴费=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4280*10%-105=323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10000-2220-323=7457元


  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在北京月薪1万的工薪族来说,个税免征额从3500元调整至5000元,将使其每月到手收入至少增加239.6元,每年少缴费2875.2元。


  由于月应纳税额在9000元至35000元的税率还没有最终确定,目前暂无法计算这部人群税负变化。


  经营所得税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提高至50万元


  对于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薪1万工薪族每月到手增加200多元


  扣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房贷房租等专项附加


  在提高免征额,明确四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对部分劳动性所得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增加反避税条款


  由于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完善纳税人有关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


  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会影响购房、购车吗?


  目前很多城市实行房地产限购,对本地户籍购房者限制较少,外地户籍购房者一般需要持续缴纳一定期限的个税或社保。各地限购多是提供社保或个税证明,如果没有个税但有社保记录,不会影响买房,所以个税起征点上调对买房的影响相对较小。


  而由于部分地区购车需要摇号,对于非本地户籍人员会有一定限制,以北京为例,非京籍人员参加摇号需要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个人起征点上调导致纳税间断,可能会影响后续摇号购车。






二维码.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