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崩股”虽多含信托计划 监管未“一刀切”处置2:1证券类信托

发表时间 :2018-02-02 来源:中讯证研

  一位分管证券业务的信托公司副总称:“现在有些2:1结构化产品续不了,因为目前监管趋势已经很明确,就是去杠杆,有些机构的合规部门不让放高杠杆。”比如原来有8家做2:1,现在只有1~2家做,不就受到影响了吗?


  近几个月异常表现个股明显增加。


  2月1日收盘,沪指下跌近1%,深成指下跌逾2.5%,创业板指下跌逾2%。个股方面,超过2900家个股下跌,其中千股下跌逾5%,220多家个股跌停,“闪崩”个股进一步扩大。


  当日收盘后不久,一则消息开始迅速在市场流传。


  传言称,“国家颁布了信托资金降杠杆的政策,由原来的2:1配资降到只有1:1……所以今天跌停板的股票大多是信托进入大股东的公司,所以信托持股较多的公司要暂时注意回避。”


  为此,我们咨询了多位证券信托业务相关人士,均表示未收到上述相关文件。“这是传言。该传言出现背景可能是资管新规要求统一监管口径。”一家华南地区信托公司总助称。据此,最新要求仍为58号文规定的“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


  未“一刀切”处置存量2:1证券类信托


  2016年初,部分股份制银行重启结构化配资优先级份额投资业务。由于此前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口径的该项业务受到监管限制,此次结构化通道提供方以信托公司为主,而部分比例已较此前的2:1-2.5:1进一步提高至3:1,银行出优先级资金。


  随后,同在2016年,银证保三会均对监管机构资管产品进行杠杆比例限制。


  证监会“新八条底线”要求资管计划杠杆倍数,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杠杆最高1倍,且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超过140%。


  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只能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最高1倍。


  银监会58号文也对信托进行规范,要求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优先/劣后原则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


  同为股票类投向,信托与其他资管计划的要求存在不一致客观上形成所谓政策红利。2017年11月,大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这一项得到统一,将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限制为1倍。


  “到现在并没有收到信托配资降到1:1的文件及口头通知。”一位西北地区信托公司总裁称。


  他说,公司杠杆在2:1到1:1之间,最近确有把杠杆调低,因为股价上去了杠杆就要降下来。股价一旦下去,比如沪指到3000点,杠杆就会提上来。“沪指到3000点肯定给你(客户)2:1的杠杆。”


  有西北地区信托公司经理称,只要投资单票不超过20%,当地银监局可备案2:1的产品;另有华东地区信托经理表示,当地一般优先批1:1。一位分管证券业务的信托公司副总称,目前证券投资类信托杠杆多在1:1或2:1,各家不太一样,不同银监局执行标准不一样,每家信托公司自身标准也不一样。比如,浙江银监局2016年曾对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进行窗口指导,要求结构化配资炒股和结构化配资参与定增项目的杠杆比例不能超过1:1。


  他认为,目前股票闪崩有多方面原因,包括目前大盘、蓝筹已积累了相当获利盘需要调整;政策因素方面,不仅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资管计划等均有新的约束制度;此外去年以前的很多高杠杆产品陆续到期,都会带来影响。“比如去年做的2:1到期,新的结构化产品没有了,只好就出。”


  他进一步表示,现在有些2:1结构化产品续不了,因为目前监管趋势已经很明确,就是去杠杆,有些机构的合规部门不让放高杠杆。“比如原来有8家做2:1,现在只有1~2家做,不就受到影响了吗?”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因素值得关注。2018年初,华鑫信托内部发文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类业务,暂停设置有中间级(夹层)的结构化证券投资类业务。


  据悉华鑫信托并非个案,1月11日起,北京和上海等银监部门对信托公司进行了窗口指导,要求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类业务,暂停设置有中间级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产品。


  业内人士称,中间级结构化股票配资业务中,3:1:8或3:2:10在行业较为普遍。由于中间级可灵活调整,在监管比例明面上可达到1:2(劣后:优先)要求,实际上3:1:8达到1:3杠杆率;3:2:10达1:4杠杆率。不过前述多位受访人士称,目前做不了该类业务,且较早停止了上述业务开展。“中间级配资,本身合规性有问题,有问题的该怎么清理怎么清理,给合理时间表。但是2:1的存量业务没有新的要求。”前述总助称。


  闪崩与信托计划相关?


  一位华南地区信托公司研发人士称,股票闪崩与股东中有信托计划两件事情可能高度相关,但背后的真实逻辑还值得观察,不能看到闪崩股里有信托计划就说两件事直接相关,还需全面看待,一是全面看数据,二是分析因果关系。


  据方正证券分析,异常表现股特征:一是流通股中存在着大批的信托扎堆;二是异常表现个股业绩相对一般、估值偏高;三是异常表现个股部分大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较大。据其梳理,30个“闪崩”标的中仅有4只前10大流通股中没有信托,其余26只至少有1只信托,而15只个股至少有3家及以上的信托,有12只信托持股占流通市值比在8%以上。


  “2017年开启的金融去杠杆,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配资杠杆已经降至1:1,而信托仍存在2:1以上的杠杆,信托机构清理配资,降低杠杆率是大势所趋,叠加上银行对于委外业务的清理,信托资金来源受到抑制,在这种背景下,部分股票下跌接近平仓线,导致大幅抛售,从而导致股票异常表现。”方正证券分析称。


  前述信托公司总裁表示,闪崩有三种情况,一是根本没有基本面;二是部分大股东不想着把公司做好,将股权质押后做其它项目,结果其他项目也没赚钱,流动性出现问题;三是有些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到期,到期后需要新资金续,但是现在严监管很多资金进不来。


  “闪崩股出现可能主要是预期影响,因为当前市场比较疲弱。尤其是带杠杆的个别股票,包括股票质押融资,因为长期下跌,听到传言大家就开始害怕,本来没松动的筹码开始松动,大家就接着卖。”前述总助称。






二维码.jpg